[ 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 ]
稱居間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,或為訂約之媒介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[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 ]
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,應就其所知,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。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,或知其無 訂立該約能力之人,不得為其媒介。
[ 民法第五百六十八條 ]
居間人,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,得請求報酬。
[ 民法第五百十九條 ]
居間人支出之費用,非經約定,不得請求償還。前項規定,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,適用之。
[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 ]
稱僱傭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,為他方服勞務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[ 勞基法第三條第一項 ]
「家教業」屬於未分類七大行業中,其他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,亦在公告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中。
[ 家教契約為諾承契約 ]
由於僱傭契約為諾承契約,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,只要立約的當事人就契約必要之點,達成口頭上的合意即可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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